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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早班车】7座面包车强塞14人,法院判决来了!

云南高院 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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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故事



- 01 -


他曾逃避执行,如今写下长篇悔过书



近日,双江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终以和解履行完毕执结。


申请人李某最终释然而言道:“事情终于结束,我们也可以把脑子清空,以后双方都各过各的日子,好好过。”而被执行人刘某最终也写下长篇悔过书,真心请求申请人谅解,也对之前的逃避执行行为向法院表示道歉,并严肃说道:“以后再也不会踩这个红线了。”


之前,因为刘某利用和解的方法拖延履行期限,逃避执行行为,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以示惩戒。在拘留所的第四日,被执行人刘某终于醒悟,还是得把义务履行了。于是通过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向其妻子表示履行义务的态度,其妻子也配合法院主动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某妻子也将和解履行金额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


执行人员在为刘某办理提前解除拘留手续的时候发现,刘某带着一摞书,据拘留所工作人员说,刘某在拘留期间大多数时间都是用来读书学习,也向工作人员吐露心声,懊悔不已。


法官提醒:在你想方设法逃避义务的时候,你损害的不只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的信赖利益,挑战了法院的执法权威。你终将会为你的不可一世而深度懊悔,你的无知并不能让你成功逃避义务。



断案



- 02 -


个人借款给网贷公司

收款有多难你知道吗?





2016年3月6日,吴某通过某网贷平台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吴某借给某商贸公司1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年化利率13.2%,网贷平台作为担保方,合同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以后,吴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这笔钱转入某商贸公司的账户内。


吴某本想着这笔借款可以赚点利息,谁想到4个月过去了,某商贸公司丝毫没有还款的打算。后来经过协商,吴某和某商贸公司的法人王某将这笔借款的期限延长,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这10000元借款的期限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王某用自有房产和车位作为抵押担保,并再次约定了相应违约责任。但之后,吴某依然没有收回借款和利息。

无奈之下,吴某将某商贸公司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经五华法院查证,原来借款打了水漂的不仅是吴某一人,这个商贸公司通过某网贷平台共向20名用户借了总共50万元,合同中约定,还款时间为90天,若乙方违约,需支付借款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另外,五华法院发现提供担保的某网贷平台在法院和公安部门都留有案底,据西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该网贷平台其实在吴某借款两个月之前就爆发借款项目逾期、无法还本付息的危机,项目数高达25个,其中有5个项目是违法的自融项目,该网贷平台因此被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时,五华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以及网贷平台的呈述,吴某与某商贸公司的借贷关系成立。虽然该网贷平台因自融项目被刑事起诉,但吴某的这笔借款并不是自融项目,因此该网贷平台与吴某的借款纠纷无关。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商贸公司作为借款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债务,现借款已经到期,应当向吴某返还借款10000元。另外,吴某主张某商贸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这笔借款直至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并按借款本金总额10%计算的违约金1000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 03 -


7座面包车强塞14人,法院判决来了!



今年初,罗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严重超载而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一辆核载7人的面包车,在乡村道路上实际载客14人,超员整整一倍。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2日15时许,家住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委会新厂村的被告人李某果驾驶五菱牌微型面包车,拉载学生从罗平县老厂中心小学向老厂乡水塘边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老厂乡水田边村路段处,被罗平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查,被告人李某果驾驶的微型面包车核定载人7人,实际载人14人,超员达整整一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非法营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致车上乘员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被告人李某果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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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盐津县首例“官告民”

拒不送子女上学案公开审理



11月15日下午,盐津县人民法院控辍保学巡回法庭走进庙坝中学,公开开庭审理盐津县首例“官告民”拒不送子女上学案,经调解,原告庙坝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周某达成协议,周某于2019年11月18日送辍学的子女回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今年十五岁的小周,理应是庙坝中学初中部的一名学生,因成绩跟不上,不愿意继续读书,2018年12月后辍学在家,经政府工作人员及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多次劝说无果后,庙坝政府向其监护人周某送达了《限期复学通知书》,开学已经两个多月了,小周仍然没有到学校报道。无奈,庙坝镇人民政府只好起诉周某,其放任小周不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已经违法,要求判令周某履行其监护责任,将小周送往学校完成学业。


庭审中,主审法官循循善诱,一边认真听取周某的意见、了解小周内心的想法,一边用耐心给被告及旁听群众解释国家的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育惠民政策,并告知被告周某作为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席上,周某明白了作为监护人放任适龄儿童不上学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履行义务,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庭后,通过承办法官、政府工作人员、陪审员及学校的老师对小周及其父母释法、说服、教育、批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同意将孩子送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并且征求了小周意见,如果愿意读职高,学一门谋生手艺,原告将全力为其办理职高入学手续。小周最终表示自己愿意继续回到庙坝中学学习,小周的同学们也集体高呼“欢迎回来”。至此,盐津县法院首例控辍保学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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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保时捷扣回来了!


今年以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执结大批疑难复杂案件,已执行完毕案件2383件,司法拘留45人,扣押车辆及电力工程机械56辆,腾房580套,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效控制,为执行兑现创造条件。


2018年6月,蒋某、刘某与吴某签订售房合同,约定蒋某、刘某将其名下别墅出卖给吴某,成交总价款为530万元。后因吴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尾款,蒋某与刘某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吴某于2019年7月前向蒋某、刘某支付房屋尾款267000元及利息。


履行期届满后,吴某仍未向蒋某、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汽车,经向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核实,发现其中一辆汽车早已被吴某转让给案外人,吴某名下尚有一辆保时捷汽车,执行干警立即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措施,但因一直未发现该车辆踪迹,未能实际扣押。近日,执行干警突然接申请人电话声称发现了被执行人名下保时捷汽车。


接到线索后,西山法院派出3名执行干警立即赶往现场,并顺利找到该车辆。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询问车辆情况,并对其出示扣押车辆的法律文书,要求吴某配合法院挪车。经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吴某表示配合,交出车辆钥匙,执行干警顺利将车辆扣回了法院。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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